发布时间:2024-01-03 点击量:
湖南信息学院信息系统运行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形成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机制,提升师生使用体验,促进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推动信息系统发挥更大效用,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用的目的,依据《湖南信息学院信息化标准规范》《湖南信息学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运行评估是指对学校运行使用的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成效进行综合性评价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 信息系统运行评估的对象为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公共信息系统。系统运行评估工作按照系统运行评估计划定期实施,确保每个系统持续优化、改进提升,直至系统下线。
第四条 信息系统运行评估按照“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协作共享、发展创新”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系统运行评估工作属于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信息化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财务处、后勤资产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协同制定系统运行评估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系统运行评估,统筹推进信息系统运行评估改进工作。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系统运行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党委对系统运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相关单位收到评估建议后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
(三)后勤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资产管理对相关系统实物进行核对检查。
(四)财务处负责提供开展系统运行评估工作及改进信息系统的相应经费保障。
(五)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调查、评审、评测环节中,分类组织“专家评估组”、“用户体验组”和“关联单位组”群体代表,实施系统运行评估工作。
(一)系统运行评估专家评估组从相关领域专业角度对系统进行全面评价。由5-11名学校信息化及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系统规模,进行函评或会评。系统运行评估专家组成员从全校信息化专家人才库中随机选取产生,根据信息系统情况,应包括系统设计、软件工程、信息安全、交互设计、人机工效、工业设计、系统应用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需师德师风良好、为人正派、学术严谨。
(二)系统运行评估用户体验组从师生的使用效果、用户体验角度对系统进行评价。用户体验评价采取线上及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线上评价由工作组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征集师生的意见;原则上,现场评价由10-18名使用相关信息系统的师生参加现场评估评议并实时打分。师生现场代表从使用该业务系统的师生名单中随机选取产生,其中教师用户代表6-8人,学生用户代表4-10人。师生代表需为人正派、口碑良好。
(三)系统运行评估关联单位组从业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利用等角度对系统进行评价,由业务关联部门、学院负责领导及技术(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评价体系
第七条 信息系统运行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设计、系统管理、系统文档、建设效果、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与管理、系统安全、推广培训和用户体验等方面,具体指标形成《信息系统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第八条 系统运行评估专家评估组、用户体验组和系统运行评估关联单位组依据《信息系统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应评估侧重点分别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并分别给出百分制评估得分,按照4:3:3的评分权重,形成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由信息中心牵头,每年制定系统运行评估工作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信息系统运行评估工作。信息中心每年向财务处申报次年系统运行评估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条 信息中心按照系统运行评估工作计划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下发《信息系统运行评估任务通知》,待建设单位反馈后,向系统运行评估专家组、用户体验组和关联单位组下达评审评测任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根据系统运行评估要求做好准备并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系统建设资料、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资料、数据库设计及共享资料以及系统运行评估专家组、用户体验组和关联单位组要求的资料,同时提供测试账号或演示账号,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系统运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在现场评估前10-20个工作日,应采取问卷测评等形式,广泛征集师生对待评估系统的意见。同时,应充分征求信息中心提出的管理要求及技术意见。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评估专家组、用户体验组和关联单位组通过实际测试使用、审阅资料、调研寻访、召开会议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系统进行评估,给出评估结论及改进意见。召开系统运行评估相关工作会议时,纪委办公室委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依据专家、用户及关联单位意见,进一步明确问题归属阶段和归属责任,形成《系统运行评估改进建议通知单》,反馈至信息系统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未纳入系统运行评估工作计划但日常收集到师生关于信息系统的具体意见,工作组可整理形成《系统运行评估改进建议通知单》,反馈至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督促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根据《系统运行评估改进建议通知单》,制定改进计划,报送信息中心。对于影响使用的关键问题,应立即整改到位。对于所需金额小、任务急的改进工作可申请专项建设经费支持;对于改进工作所需金额大的任务,需在下一年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中进行申报;对于系统需求说明书中有明确目标但未实现的工作,原则上不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专家评估组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的改进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实施过程进行持续跟踪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按年度对评估结果及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提交的《系统运行评估改进工作台账》等材料,进行测试及检查核实。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行评估结果于校内公示,按年度报送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已建信息系统的改进依据、信息化建设的绩效考核依据及后续信息化建设的立项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进和未通过协同单位验收的信息系统,信息中心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发送《改进任务工作协调函》并持续监督,同时,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的工作情况作为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信息中心对于信息系统改进所需经费、立项建设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支持,共同推进信息系统的改进、优化提升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系统运行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系统运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