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3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站和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宣传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信息,包括在网站、微博、微信、QQ、视频APP、贴吧、论坛、聊天室、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转载或其他方式传播的,涉及党、国家、政府、社会、学校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宣传部负责审查全校网络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安全总体规划与信息技术保障,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名义设置的微信、微博、网站信息发布必须经过学校宣传部审核和主管校领导的批准,由宣传部统一发布。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建设的微信、微博、网站信息发布由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学生在微信、微博、QQ等即时通讯软件及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由其辅导员负责指导、监管和责任承担;教职工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管和责任承担。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冠有“湖南信息学院”或“湘信院”中外文字样的任何名义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涉及学校基础数据、师生员工个人信息等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在网站、微博、微信、QQ等平台发布。宣传部定期检查各类平台内发布的内容,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规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征得宣传部、校办公室允许,从有关官方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原则上不在校内网站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该个人应当与信息中心签订信息安全协议,并交由网站管理人员为其上网发布信息,严禁个人擅自上传。个人主页信息安全由该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个人主页内容。个人主页空间的租用对象仅限校内师生员工。
第八条 校园网内除主站外其他各网站不准开设BBS和聊天室服务,开设留言版功能的校内网站必须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并及时回复,发现有害信息及时删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有关制度,严格保密审查,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审核与发布,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发布,坚决杜绝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在微博、微信、QQ群发布的现象发生。在公示学生信息时,要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和收入、QQ号、父母姓名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宣扬恐怖主义、邪教、封建迷信,违反国家宗教政策;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欺诈等内容;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坚守政治站位,珍惜学校声誉,安全文明上网。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及其他应用软件上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要求相违背的信息;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有损党、国家和学校形象声誉的消息或不当言论。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其相应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示。包括:
(一)警告并勒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